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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南昌工程学院助教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者: 发布时间: 2023/04/05 10:38:47

 

 

关于印发《南昌工程学院助教培养实施办法》的通知

 

南工发〔2022〕80号

校各单位:

《南昌工程学院助教培养实施办法》经2022913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昌工程学院     

2022923   

 

南昌工程学院助教培养实施办法

第一章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育的重要论述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根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师〔2020〕10号)和《江西省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赣教规字〔2022〕2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建设,培养教师教育教学能力,充分发挥优秀教师“传、帮、带”作用,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助教培养是培养对象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全程跟听课堂教学,协助参与各项教学辅助工作,全面提升思想政治素质、职业道德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

第三条 助教培养以一个学年为培养期限。

第二章 第二章 培养对象及申报程序

第四条 助教培养是针对新来校工作且无高校教学工作经历的教师,或最近一次教学水平评估不合格教师。

第五条 符合申请资格的教师每年秋季学期开学第一周向课程所属单位提交申请,并提交助教培养听课计划;课程所属教学单位负责审核、汇总助教教师名单,落实助教教师课表,并将名单和听课计划报备教师发展与服务中心。

第三章 助教培养与考核要求

第六条 培养要求

1.虚心向指导教师学习,掌握该课程在专业培养计划中的地位和作用,熟悉教学管理和运行的规章制度。

2.全程跟听指导教师的课堂教学,熟悉课程的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及难点,掌握教学各环节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3.协助指导教师做好各项教学辅助工作(讨论课、习题课的组织与管理,批改作业、辅导答疑、试卷评阅和课程达成评价等)和教学建设工作。

4.积极参加校院组织的教学活动月等教学竞赛、教学研讨观摩和科研学术活动。

5.虚心接受指导教师的指导、检查、监督和批评,及时向指导教师反馈教学信息。

6.在学校指定的线上平台上选修课程。

7.完成对指导教师的综合评价。

第七条 考核要求

1.至少全程跟听一门2学分及以上理论课程,并参加该课程所有的教学环节。如跟听课程低于2学分的,须再跟听指导教师的其他理论课程,要求听课总学时不少于32课时。

2.听课计划如有变动,需提前向跟听课程所属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学校将不定期对助教教师听课情况进行检查。助教教师请假学时不得超过6学时,如请假学时超过6学时,认定听课考核不合格。

3.至少完成一门2学分及以上的线上课程思政类慕课学习,并获得电子学分。

4.至少辅助指导8学时以上的实验课。

5.参加学校组织的相关培训并达到合格要求。

6.每学期向听课课程所属教学单位提交听课记录、辅导答疑记录、助教工作记录、学期总结及其它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等材料,材料提交前须经指导教师签字认可。

第四章 指导教师条件、职责及考核

第八条 指导教师条件

1.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副教授及以上职称,品行端正、治学严谨、教风优良,有较为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高的教学科研水平。

2.每位指导教师同时指导不超过2名助教教师。

第九条 指导教师职责

1.在思想、师德和组织纪律等方面,对助教教师进行培养,帮助他们成为一名政治上合格的教师。

2.在教学能力方面,指导助教教师掌握教学方法和手段,熟悉教学环节和专业课程体系。

3.在教学研究方面,指导助教教师进行教学改革实践,提高教学质量。

4.在教学指导方面,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助教教师的学习情况,听取助教教师试教课程并提出改进意见。对助教教师的助教工作日志进行批复,每学期对助教教师教学表现进行总结。及时向教学单位汇报助教教师的学习表现情况。

5.在助教考核方面,参与助教教师课堂达标考核,协助教学单位完成对助教教师思想政治和业务能力的综合考核。

第十条 指导教师工作考核

1.指导教师所在教学单位对指导教师工作进行考核。

2.考核通过的指导教师,按照学校文件给予相应的指导工作量。

第五章 助教制组织与实施

第十一条 教学单位职责

1.负责助教工作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

2.根据助教教师申报情况遴选专业相同或相近,且符合条件的教师作为指导教师。公布具有助教指导资格的教师名单,助教教师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一名指导教师听课学习。

3.负责建立助教教师的个人学习档案。

4.负责组织对助教教师和指导教师进行考核,核算相应工作量,并将考核结果和核定的工作量同时报教务处和教师发展与服务中心。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职责

1.教务处负责制定助教培养计划。

2.教师发展与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助教培养,负责对助教教师的教学能力培训、课堂授课达标考核以及综合考评,并对考评结果进行公示。

第六章 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三条 综合考评结果合格者方可担任课程的主讲教师,对暂不合格的教师,应继续参加助教培养,待下一轮重新考核。经过两个培养周期考核仍未合格的教师,不适合担任教学工作,须转到其他岗位或不再聘用。因故不能按期参加考核的,可申请延期考核,延期不得超过两个培养周期。

第十五条  教师参与助教培养期间,经审批和备案的听课工作量认定为教学工作量,但不乘系数,由课程所属单位根据实际跟听课时情况核算助教教师工作量,助教工作量120学时封顶。

第十六条  在通过助教考核前,原则上不得承担教学任务,确因教学需要承担教学任务者,进校满一学期后经教研室和教学单位审核,确认已具有开课能力者,并事先报学校教务处,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排课,但授课门数不得超过1门。未经批准上课的教师,按相关文件处理,并不给予计算工作量。

第十七条 学校将助教培养的成效纳入院(部)教学管理状态考评的内容。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南昌工程学院助教制管理办法》(南工发〔201677号)文件废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教师发展与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南昌工程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2年923日印发